京山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京山市摄影家协会(简称京山市摄协)是由京山市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赢利社会组织,是京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成员。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摄影艺术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摄影爱好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与时俱进,促进京山的摄影艺术不断发展,为推进生态京山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京山市摄影家协会接受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的领导,接受京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第四条 京山市摄影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摄影创作,举办和参加各类摄影展览、比赛;
(二)开展摄影知识培训,帮助、鼓励、引导全市摄影爱好者创作,培养摄影人才,壮大摄影队伍;
(三)加强与中国摄影家协会、省、市及其他摄影家协会、摄影名家的联系,积极开展摄影艺术交流,促进京山摄影艺术事业大发展;
(四)开展与本会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有偿或无偿服务。
(五)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摄影事业,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摄影理论知识和创作成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
(一)经协会2名理事推荐,填写、提交入会申请(登记)
(二)由理事会进行考核表决;
(三)主席团研究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自由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维护协会形象。
(四)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6O元;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供申请送交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一)严重违法乱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协会内部机构、并领导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违法违章,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罢免。本协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候选人由市文联征求理事会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其他成员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团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法律道德素质好;
(二)摄影水平在本区域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主席团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团指定,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和主席团主席不得兼任其他民间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主持理事会及协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主席团和理事会决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席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管理协会公共资产、印章、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团主席或者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团成员在同一职级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主席团成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按章程选举的有关程序罢免;如不履行其职责,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主席团会议和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荣誉主席和顾问职务。荣誉主席和顾问由主席团推举,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兼职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定期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会员安全
第三十四条 京山市摄影家协会组织的所有活动,其安全由会员本人负责。出于安全原因,年满70岁的会员 不能再参与协会组织的市域外采风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7日京山市摄影家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京山市摄影家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京山市摄影家协会
2024年9月7日